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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幼年因农转非,户口迁到了县城,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父母相继过世后,我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转让给本村民小组一户人家,(该户人家为外来人口落户在本村民小组,且和正常村民享受一样的权利,尽一样的义务。),我婚后妻子和女儿的户口于06年均落在我村民小组,一直曾向时任的村民组长要求和正常小组成员尽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时任组长均以开会时再说,然而该组长直至卸任也未开会,今年初我妻子到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小组成员一致同意,现房子基本建成,村民组长说小组所有责任田均已承包给种田专业户,租期5年,租金630元/亩,现要求我家每年按宅基地所占面积交纳租金!请问我家是否需要交纳该租金?我妻子和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正常村民待遇?谢谢!

其他 2014-08-15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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