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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4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2003年9月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2月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监狱服刑。2006年6月19日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1年。2009年9月9日减刑8个月。2011年1月26日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刑2年6个月,下次减刑或假释间隔期为2年。目前刑期至2018年10月18日截止到2014年01月底,残刑还有3年8个月18天。问:2014年1月底间隔期到了,可不可以假释三年以上。

刑事辩护 2014-08-11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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