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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18-11-15 0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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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八十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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