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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共有的抽沙船8条(甲方即我方的投资130万,乙方20万),乙方在未经过甲方的同意下,擅自将船只的户口落在乙方的一个公司名下(当时办理船的户口时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是通过关系办理的),乙方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事后,乙方又在甲方未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抵押登记,将船只抵押给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在甲方多次询问下,乙方拒不承认此事,甲方已与担保公司取得联系,担保公司承认有此抵押贷款之事。这些事发生后,甲方查得抵押登记是假的,我想问:在这种前提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乙方在电话中(因为乙方已有半年未露面了,打他电话他经常不会接的)同意卖船,那么甲方是否可以对船只进行变卖?

其他 2010-05-06 1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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