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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聘请的律师没有对案情经过详细调查,对对方当事人定上“职务侵占”的罪名,用送入牢狱等威胁恐吓言辞威吓当事人;在知道当事人现在的具体位置后,有意将律师函不送当事人现在的工作驻地,而是送到了当事人原工作驻地,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离婚 2014-08-14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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