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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目眺远远的希冀,怀揣满满的信心,向您咨询法律问题,以下便是事件的始末。水稻种植户孙**,经农行主任丁**介绍,向我借款。之前我并不认识孙**,于是我要求孙**出示其夫妻2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便证实其家庭、身份信息。《居民户口簿》的记载为:户主姓名——孙**、妻子姓名——殷**,孙**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殷**未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说正在办理之中。之后经过协商,达成借款意向,孙**、殷**夫妻2人,以借款人的身份,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我向孙**、殷**夫妻2人主张债权,孙**的妻子殷**说:“她的真实姓名不叫殷**,而是叫李**,殷**是孙**户口妻子的姓名,她和孙**对外以夫妻相称,并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关系。上次签订借款合同,她只是顶替孙**的户口妻子殷**签名,因此,不再承担还款责任”。鉴于借款人以上赖账的恶劣情形,我打算将其诉讼至人民法院,保护我的合法债权。疑难问题咨询:(1)《民事起诉状》上的被告一栏应该怎么写?即:应该选择以下3种情况的那一种?①孙**、殷**(被告一栏写殷**,注明实际为李**)?②孙**、李**(被告一栏写李**,注明合同上借款人殷**的签字,由其冒名顶替代签)?③孙**、殷**、李**(将3个人一同列为被告,由法院确定由谁承担还款责任)?(2)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3)孙**的同居妻子李**,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百忙中的律师,愿您用高深的法律学识,指点我铺就成功的诉讼之路,谢字难表大恩,急盼佳音。债权人。2014年08月12日。

其他 2014-08-28 0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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