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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出车祸六个月了,对方全责,一直在治疗,担是伤着头了,做了颅骨减压术,前两个月在脑外科,后四个月在康复科治疗,现在还是右半身不当家,只能用嘴吃饭,不会说话也不会走路,现在一直在治疗,请问我姐现在做伤残鉴定合适吗??还是等治疗结束后再鉴定?我们已经起诉了,对方只拿出七万块钱,我们拿出了二十万。

行政诉讼 2014-08-14 1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保存相关缴费票据,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申请伤残鉴定要到康复以后申请,可以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追问】谢谢,我们在康复科治疗,担医生建议我们出院回家待一个月再治疗,让病人换个环境,如果办理出院,鉴定伤残因为已经六个月了,一个月后再住院治疗,医疗费对方承担不?
  • 你好,需要病情稳定以后才可以鉴定。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来处理。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建议委托律师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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