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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给我宝宝在影楼拍了艺术照,影楼不全部给我底片,只是给我按照促销套餐给照片入册的底片,约定上未明确不给全部底片,只是明确如果超出规定的32张入册,另支付每入一张60元的入册费。请给我一些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谢谢

调解 2010-05-07 09: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日常生活逻辑,顾客到照相馆因接受服务而支付价款,包括了照相的成本费与服务费。顾客为此获取的回报应当包括取得正片(底片)和一定数量的负片,而且主要回报在于取得正片,故取得底片是顾客的应有权利。 其次:顾客到照相馆照相,照相馆提供服务,由此形成的作品属于委托创作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没有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出特别约定,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影楼。我国著作权法同时也明确区分了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二者的权属归属是不同的。本案顾客对作品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享有对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包括相片和底片。影楼将所拍照片底片交还顾客,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转移他人,并不是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移他人,故顾客索要底片的行为没有侵犯被告的著作权,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归还原告的底片。
  • 底片属于顾客,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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