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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份,益阳市赫山区的赵XX与岳阳姑娘齐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三个月后,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过年时,赵XX领着齐XX回老家探望亲人,发现齐XX竟是二十多年前已经移居到岳阳的大姑姑家的女儿,但两人还是按农村风俗在老家举行了婚礼,并于2007年11月份生下一女,结果发现女儿有先天痴呆,为此赵XX和齐XX二人生活、感情陷入低谷,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1日无法忍受这种家庭生活的齐霜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他们属于近亲结婚吗,这样的婚姻关系有没有效?

离婚 2010-05-06 20: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近亲结婚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赵XX与齐xx系姑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尽管二人最初不知情,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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