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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张沟镇一民女,因经济因难,于2013年卖了2000年建好的两间三层门面,占地面积为59,4平方米,房屋总面积205,2平米,有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后面另外有80平方米的台基是张沟镇经济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0日和2008年9日20日分两次卖给我,买后自己返土,并建一平瓦房和一厕所。今天上半年对方趁我外出不在家,私自拆了瓦房和厕所,并在上面建了一冰库做生意,还将我打伤住院。现经司法调节,对方只肯出一万四千元作为补偿,就是当年买土地的5000元、房屋的6000元和返土的3000元。请问这样的调解合理吗?根据仙桃的土地补偿方案应该怎样补偿?我可以收回自己的台基吗?

消费者维权 2014-08-15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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