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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4第22条第2款

其他 2014-08-16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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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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