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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职工的什么亲人可以享受作葬费,每人享受的比例为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儿子是市某街道的办事处的职工,从2004年起患高血压、脑血栓,2005年开始并发肾衰、心衰疾病。从2005年起儿媳妇拒绝给其丈夫治疗,同时也不让回家。儿子只好回到我处由我来对其进行护理和治疗直到2008年9月病故。从2005年初到2008年病故,儿媳妇不来探视,没尽一点赡养义务。现在儿子已故,我是否拥有享受一部分伤葬费的权力。如果有,应享有多少。谢谢!

争议解决 2008-10-06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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