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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人组成一个有限公司,甲乙丙丁,注册资金为100万,各占25%,出资时甲乙丙按投资比例分别出资,由于丁当时仅有10万元资金,由甲给丁垫付了15万资金,现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股东出现矛盾,不能形成有效地股东会决议,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归还当初甲给丁垫付的资金,如果还不出,可否由丁的股权顶替?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 2010-05-08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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