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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池鼓包,顶屏,造成屏幕出现亮斑,漏光等问题影响使用,手机的电池是镶嵌在手机里不可拆卸的,手机送到售后修理,售后一口咬定是我自己拆卸电池造成电池外包装损坏,所以造成电池鼓包,要我承担修理手机全部费用,但是我根本没有拆卸过电池,手机也在保修期内,而且此款手机此类问题并非个例,我认为是此款手机有质量问题。对此我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手机在送修之前是否有人为拆卸的问题谁来举证?

消费者维权 2018-12-14 0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问题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的问题。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 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的问题。
  •   法律上所指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的缺陷,而非产品的瑕疵。产品有瑕疵,俗称是指产品存在毛病。例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缺陷。  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可以进行质量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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