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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份来自”区”级法院的民事诉讼传票,原告在描述被告(我)时,给了我一个虚假的身份证号码。(1)我是定居美国的华侨(持有绿卡),根本就没有中国的身份证,牵涉我的民事案件是否应该由”市”级法院管辖?(2)原告是否有意用一个虚假的身份证号码来蒙骗”区”级法院立案?(3)如果我通知该”区”级法院关于这虚假的身份证号码,该”区”级法院是否应该取消此案?请名师指点。

其他 2016-05-20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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