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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法院(2011)辰民初字第5291号判决我前夫每月给女儿780元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前夫有工作每月3000多元收入,而且代发工资的银行我也提供给法官了。他还有一辆汽车。但是到现在5位执行法官除第一位要回来,其余都是按前夫说的每月只给500元执行回来的。这期间也找过北辰区法院管执行的院长但没有任何进展(到现在欠抚养费10420元)。有人告诉我说他家在法院找人了,所以才这样。因我下岗而且身体不好所以收入低,在这两年半里我借钱给女儿看病、上学,直到现在女儿考入大学。录取通知书要求学费、住宿费、军训等就8000余元这还不算生活日用品与生活费。我无力承担!女儿今年9月满18岁,法官说18岁后不在给抚养费,可孩子并未独立生活呀!以后怎么办?

离婚 2014-08-19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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