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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在信用社使用贷款,至2007年通过顶冒名的方式共贷款80余万元,其中借用身份证20多个,每个身份证贷款3万元,在办理贷款时我都信用社信贷经理送了现金,信贷经理也知道这些贷款都是我用,信贷经理没有对这些借款人考察,就把贷款合同等手续给了我,里边的内容全部有我填写,其签名有的是本人签的有的不是,借款申请全部有我所写,借款用途等与本人的实际工作性质也完全不同,在办理贷款所用的结算账户全部由我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在信用社柜台签字设置密码,提取现金时也是我拿着结算账户在柜台签字提取,我想知道如何能让我承担所有的责任保护我所用顶冒名人员的利益?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能推翻有我承担责任?我将承担什么养的责任?信用社通过以贷收息的方式扶持了我,现在如果又要起诉我我该如何争取?

银行 2010-05-11 20: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贷款合同未经定名人签名的,定名人依法无需承担责任;如定名人签名,依法要对贷款合同负责。我建议由你与信用社谈判,签订协议约定,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由你承担,由双方签章盖章,即将形式债务转移实际债务人。 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约见。
  • 涉嫌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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