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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经公司内选拔被派到美国学习1年,去之前和公司签订了《出国人员归国服务期交流协议》,协议中规定要回国后在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的按每年4万元赔偿。在国外的费用都是外方支付,公司只支付了往返机票费用和每月基本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只有几百元)。2012年回国后不久,经过内部应聘,应聘到了原公司的上级公司工作,并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和上级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签署了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声明中说明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原公司和上级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最近有其他工作机会想提出离职,但是公司拿出原有的交流协议要求赔偿,并说明:(1)是交流协议,不是培训协议,主要是机会成本;(2)本公司法务顾问提出赔偿不超过公司支出部分,但是公司行政部门未予采纳。

其他 2014-08-22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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