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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自己签好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写道:3.**路**弄***室,离婚后该房屋三分之二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与女方作为今后对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男方不再支付孩子的每月抚养费,女方如需出售此房屋,需事先和男方协商后进行。 现在男方不予以配合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请问我上诉他的话,法院会重新分割我们的财产吗?

离婚 2010-05-13 1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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