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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朋友原本定于今年10月份结婚,但由于某些原因,我提出了分手。男朋友要求我承担酒店、婚庆、化妆、租车定金损失(约1万5千元)的一半。且要求我买下他们家给我购买的黄金首饰钻戒(今年6月时,他母亲带我去首饰店购买黄金首饰、钻戒总计约6万5千余元),他认为这些首饰钻戒均是买给我的,应该我买下以承担他们的损失。但实际上,从购买那天到现在,首饰和钻戒从来没有给过我,一直在他们家里。请问律师,我该不该出这笔钱,包括首饰和赔偿定金一半?谢谢

离婚 2016-05-18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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