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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从县工交局承包了一段水泥路工程,他将所需沙石又分包给陈某,李某又在陈某手下运输沙石。2010年4月19日晚上11:40分左右,因为天黑路滑,李某连人带车翻下山下,造成车损人伤,经治疗现已经出院,他要求刘某对他进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差旅费、车辆修理费。刘某认为:李某是陈某请的驾驶员,这些费用陈某也该承担。问: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承担比例应该是多少?李某自己应承担多少?

调解 2010-05-13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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