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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月份我原来的公司负责的一个项目被另一个公司接手,我被留下来,还是做原来的工作。新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可是一直到四月才说给我们投保险,但是试用期改为三个月,并且试用期不投保。为此,我不同意,法律规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她非说可以不给投。我想提出劳动仲裁,又怕讨不回公道,因为我没有工资条,工资卡。只有一张三月份才开的服装押金条,工牌还有和公司交涉的录音,还有一张工作所在地青岛市工商局给我们开的证明,证明我们确实一月到四月在哪工作过。我们已经申请仲裁我们想问需不需请律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其他 2010-05-15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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