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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1〕214号)

农林牧渔 2015-09-22 0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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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局办公室“办资字[2011]214号”文《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关于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问题,我局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字[2007]23号)有关规定,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不具有林权登记申请人资格,其参与集体林地流转只能以租赁合同方式进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提出的集体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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