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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孕妇,怀孕三个月,公司一直要我自己辞职,我不答应。公司以我先兆流产休假为由,调换我的岗位,降低基本工资,并要我另签一个协议,规定给我最低工资,并且要求我遵守公司规定,不得违纪,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协议处分我。我的问题是,1 这个协议是否属于歧视性的?2 公司说,要上班就得签这个协议,这个协议我能签吗?

争议解决 2008-10-09 18: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改变岗位及工资收入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签字同意就视同你们协商变更,公司没有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未能与你签字达成协议,则公司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你可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
  • 属于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不能变更。坚决不能签。
  • 赞同上述意见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妇女在怀孕.哺乳期单位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你说的调整工作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经双方同意且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你说的公司要你另签协议,你可以不签。在你怀孕期间,公司不经你同意没有权利单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只要你不同意,仍应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支持不签
  • 不要签。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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