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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占我们的房屋和房顶,并将我父亲打伤,又起诉我们让我们赔他的东西。东西是他拿东西砸人砸坏的。法院在一没有人证,二没有物证,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写着凭常理如何如何定案,让我们为他赔偿一千多元。对方根本就没有票据,一审法官开庭后,让他现补的手写收据,他写多少是多少,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我们向他赔偿,没有道理!是不是应该谁起诉谁举证?我们已经向高院写好申诉书,请问有必要暂缓执行吗?有什么好办法?执行后如果改判还可以返还执行费用吗?

诉讼 2010-05-17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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