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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舞阳县**化工厂的职工,在单位从事锅炉工,在单位上班有七年,2013年因工厂迁移,就给我们每月发四百元的最低保障生活费,又与2014年8月提前一周通知让去单位,要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在工厂培训半个月再上岗,没有工作岗位的在本单位的劳务市场上班,每天给二十元钱的工资,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如何做才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殷切希望您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4-08-30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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