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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2月1日租了一个商铺,甲乙双方合同期为一年,到13年30日,合同上有写要先交租后用房,还有就是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主他人,如擅自转让他人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但因生意不好,乙方在13年的7月打算转让商铺,其中有两人有心要转的,价格为八万,第一人(丙)因价格问题没有要,第二人(丁)觉得可以,打算转下,这时甲方不同意转,乙方和丁方只好放弃,这时丙方又以同样的价格又想要了,乙方又去找甲方说起这事,甲方口头同意了,于是在8月商铺转给了丙方,当时甲方说合同还不到期就不用再签收了,乙方和丙方也都同意了,以后合同的事就一直没有提过,直到14年的8月,甲方把乙方和丙方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没有交租,请问乙方是否要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什么?

其他 2014-08-31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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