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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公立学校,1997年与民营企业乙共同向主管部门申报获取了社会办学许可证后设立了民办中学校丙,丙在甲的校区内合署办公。1998年丙到银行贷款300万元,在甲校区内以丙的名义修建了学生宿舍楼并购置了部分教学设备。1999年甲和乙因内部矛盾未解决,甲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停办丙校,主管部门未予批复,2000年初丙校实际停办,乙方人员撤出。丙方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在1998年起诉经法院判由丙校偿还本金和利息。执行期间,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而去向不明,甲方将丙方贷款所投入在校区内的固定资产以办校协议约定归甲方为由无偿占有。现银行申请由甲方组织对丙校履行清算义务,法院以锒行无法提供丙校已被停办的批文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裁定正确吗?银行该怎么办?

其他 2014-08-31 22: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办学校的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的终止决定,是民办学校申请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要求原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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