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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了只是用房屋做抵押担保的合同,但该合同未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请问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又该承担些什么责任呢?听说有什么最新的司法解释讲物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转变为人担保合同而承担责任,是真实的吗? 谢谢

其他 2016-09-17 1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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