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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于2013年8月分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1月5日登记结婚,12月24日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妻子对于婚事有些后悔,结婚3个月左右就提出离婚并于此时离家出走。后经我与亲人曾多次对其进行劝说就是坚持离婚。离婚条件是返还我2万元彩礼并把她带的四件陪嫁留下(包括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由于我婚前给她的彩礼钱总共是52000元,不想要她的陪嫁物品,想让她再多拿5钱,没有谈妥她就叫我起诉好了。无奈之下我到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在开庭审理时她不承认给了她52000,只承认3万,第一次开庭就这样结束了。法官要我们寻找证据。我们事后随即找到了介绍人,因为所有款项都是经由他手转交,并表示愿意为我们作证。基于上述情况如果被告的伪证被驳倒的话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而且我们还有提起诉讼的被动性的证据(被告的短信和录音)。结案陈词该怎么写能让法官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离婚 2014-09-02 20: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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