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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保险公司做内勤工作两年,上班半年后才跟公司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在今年7月初发通知函调动工作地点到另一城市上班,在我回复不同意调动后,又接连发函调动,7月底,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己提请仲裁,因工资补偿标准与公司产生分歧,我要求以银行出具的工资打款金额为依据,而公司则以其出具的工资清单为依据,工资清单明细上显示部分打我工资帐户的金额为其他人所得工资,为走帐,而过我帐户,请问,公司所出具的资料能否成为裁决的依据

行政诉讼 2014-09-02 14: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认可公司出具的资料,则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如果你坚持以银行清单为准,则应排除明细上通过你的账户代支付他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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