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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司机属于国家的特殊工种?

其他 2017-08-07 22:4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联系劳动部门核实下。
  •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工种的福利待遇没有具体的约定,但是个城市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对部分工种的待遇有相关的规定,具体的一当地的规定为准,没有地方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就看企业自己的规定的,国家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
  • 特殊工种人员发生劳动纠纷,可同普通的劳动纠纷一般解决。劳动纠纷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您好,需要的。
  • 你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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