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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13-14年期间在某一金融系统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分管某项处理与客户纠纷的工作,在此期间,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与有些客户达成处理纠纷协议,由我个人先将纠纷处理金支付给客户,有客户签字的证明。当时由于处理时比较急,有些未向负责人汇报,考虑公司先例和形象,由我个人支付处理。现向公司所要个人支付金,请问能否走法律途径解决,谢谢!

其他 2014-09-05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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