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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签合同如下:兹有打捞江沙船一只‘12立方米’,此船在某某手中购买,价格为2.52万元。付款方式为由李(化名)**垫付2万元整,余款由我付清。其购买船只条件如下。 一、 必须给甲方打捞江沙,在此期间不得给外人打捞,并不可买卖 转让 出租 二、 直到沙场不干为止,船只由乙方(我)所有。以上协议如有违反由甲方(韩)无偿收回此船,此协议经双方同意签字为据,从2008年开始生效,直到甲方沙场不干为止,价格随市场价格走。 合同中写垫付,但是2万元我另外打了欠条给韩某,不久就在工钱中扣除了。以后,韩开始拖欠工资,我无法维持采沙,在2009年7月左右,我不再为他采沙。 对方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船归他所有。一审二审我都输了。 对方辩称和另外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某江段的采沙权。法院认为合同是在韩垫付了大部分购船资金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有效。二审法院对我的上诉理由“因为对方不给付工资,无法维持生产”不予理会,感觉偏袒李**。因为李的亲姐夫是**林业局公安局长。感觉很不公平。如果只有申诉,那申诉理由写什么?

其他 2010-05-17 2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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