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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借款,给单位立下了欠据,并有领导批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刑事辩护 2014-08-21 18: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不构成!是借款纠纷。
  •   1、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借公款,根据《经案纪要》,如果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所以,关键是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是,那么借款行为被认为是单位行为,单位负责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应的,借入款项的人也因为丧失了共犯的基础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若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负责人就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相应的,如果借入款项人有共谋、帮助、教唆等行为,就会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但是你提的“长期不还”过于含糊,不知何意...   因为,“长期不还”可能属于“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即便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负责人也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玩忽职守罪”。    
  • 不构成。
  • 不涉及刑事犯罪,民间借贷纠纷。
  • 民事纠纷,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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