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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一条内容为:将x厂和y厂的畜禽屠宰证作为无形资产,俩证合为一证使用,确保新建屠宰场正常营业。如因人为因素,导致未能合并使用,由造成方承担经济责任并减少过错方股份5%-10%,这一条款有效吗?x场的屠宰证是从h人名下转让的,现在h不想转让了,h愿意赔偿我10万元作为补偿,可是这个补偿和我的损失相差甚远,与h的转让合同也未标明毁约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现在新厂正常营业,且新厂的屠宰证已经办下来了,未有经济损失,我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他 2014-09-08 0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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