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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于去年年底去法院立的案,当时交了立案需要的那些材料是复印件,法院决定受理案子那里没给我开保管收据,因为过年,所以开庭的传票和举证通知书是最近才收到的,请问法院开庭审理前我还需再交作为证据的那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给法院保管吗,他们到时再开保管收据吗?如果立案的时候交的那些复印件他们当时没开保管收据的话,对我是否有影响?

案件执行 2008-02-22 2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你立案时,按正常程序,法院对你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开具回执,至于对你的影响,如果法院材料有遗漏,很难说是法院自己遗漏还是你没有提交。开庭前在你的举证期内如果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提交给法院,之前提交过的材料不用再提交给法院。
  • 开庭要审查原件,法院不给回执是法院的事,但在我国法院是强势,他不给你还真没办法,但你应主动索要.
  • 开庭时,你需要提供原件给法院看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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