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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美术教育行业,在试用期内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上司不同意,要求交接完工作才能走),到我离职那天已超过试用期11天(未签转正申请,而且在填转正申请那天又明确提出离职)。现在公司欠我1个月15天的工资没有给我,理由是冲抵违约金(3000元的培训费)。所谓培训:是由本我的上司在公司会议室培训的试听课(招生时家长学生来听的试听课)。想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我能要回我的工资吗?

其他 2014-10-08 0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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