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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2月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是从58同城上看到卖车信息就联系了,看车后觉得外表还行,试驾也还行,就买了。买时还问原车主是否出过事故,他说没有,只是点小刮蹭,补过点漆。我们也不懂车,就买了。。最近想换车,约了几位客户来看车,检查后都说是事故车,翻过车,我一下就懵了如果当时要告知事故车我多少钱我都不买。我是付款26800加800过户费共27600买的2011的吉利熊猫车,当时市场价也是差不多这个价。我现在心里压力特别大,知情不告知算不算隐瞒欺诈,请侓师们给予指点,我该如何。谢谢

其他 2018-07-06 10: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按照合同目的一般解释,二手车应该不包括事故车。当然,具体的以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进行确定。2.如果你方故意隐瞒车辆发生事故,对方可以主张减少价款。3.如果你方的隐瞒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构成欺诈的,对方还可以撤销或者解除合同。4.如果你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对方仍然愿意购买的,那么对方不能拒绝支付尾款,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卖车建议及时过户,虽然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但是车辆还是登记在你名下,万一发生事故,尽快过户可以避免发生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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