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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政府对我居住的地方实行动迁。在拆迁通知书上写的是商业住宅开发。政府规定在拆迁规定期限内搬迁。对此我有些问题想请教。 我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92.87㎡,其中瓦房面积约38㎡,有正式房照;门房北京平房约32㎡,有临时房照;中间平房约12㎡;小棚子加院子的面积10.87㎡左右。我家祖孙三代生活在一起,房子为临道门市,自父母下岗后,开小卖店和影碟出租维持生计,持有两个营业执照。无其他生活来源。 对此我的问题是: 1:我要求按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实际使用面积92.87㎡,全部回迁门市,是否合理? 2:回迁的入住费,楼照费,该由谁交?有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我们不同意动迁,政府有没有权利强迁? 4:如果我们同意动迁,是不是在签字时,动迁户、政府、开发商三方同时在场,而且有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

拆迁补偿 2010-07-14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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