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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借款人签了《借贷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也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借贷抵押合同》摘录“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出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贷款人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差旅费、搬运费、催收费、仲裁费、办案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被告人借款到期不还,请问老师们,我起诉除了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本息外,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负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

其他 2014-09-17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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