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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的一家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轿车(北京车牌),租车时押金3500元。期间在唐山境内被追尾,对方全责(对方车牌是天津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束,走对方的车辆保险对我的车辆进行维修。车辆维修用了10天,现在维修好后,租车公司需要车辆误工费,按照10天租金共1600元计算,让我去向肇事司机讨要,如果要不来就扣我1600的押金。现在对方不给我1600元误工费,请问,租车公司向我要误工费合理么?如果合理,我去向肇事方要1600他不给我,我只有对方手机号、身份证号、车牌号、车辆保险号等信息,我该如何向对方要这1600元误工费?

其他 2019-03-31 19:4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王传巍律师。 租车公司可以对车辆的所有权为基础直接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如需帮助可当面详谈。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适用有工作单位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
      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计算。
     3、受害为个体工商户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或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据,如纳费证明等)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造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以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可以不支付误工费。
  • 租车公司可以对车辆的所有权为基础直接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可以追偿
  • 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 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 对方需要承担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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