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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朋友,因投资电站资金不足,以建电站所需资金为由,于2007年6月用①属本人的房屋(大酒店)一栋,②妻子在单位集资购买的房屋,③父亲自己修的房产,在某银行作抵押贷款120万元。在贷款申请书和抵押承诺书上都只是上述三个房产作贷款抵押,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没有电站的任何东西作抵押(包括电站的水资源开发权),单列的抵押物清单上也只有上述三个房产作抵押,且该电站没有与银行签定任何贷款协议,仅出具有一个水利局的函给银行,函的内容为: 关于对××县翁干洞二级电站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关问题的函。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县翁干洞二级电站在你单位贷款需出具依法处置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关事宜。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社可以按照与××县翁干洞二级电站所达成的贷款协议,依法处置水能资源开发权。 此函 2007年6月 ××县水利局 3个房屋已在当地房管站办理了抵押登记,120万的他项权证交给了银行,但水资源使用权未在工商部门登记。 该电站于2008年1月建成,并于2007年5月22日成立凯达能源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该电站,经营范围包括:发、供电站、电力开发,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并于当月投入运行,建设施工总投资260.8万元,自筹资金140.8万元,但该电站运行以来,由于设计方案不精确及自然灾害气候等不良因素影响,导致引水渠多处塌方。两台机组只能有一台运行正常,甚至有时由于某处塌方需要抢修时,就只能停机等待,生产极不稳定,更谈不上预期的收益效果。针对这一情况,我这朋友,请有关专家查勘会诊研究,提出把引水渠在原来的基础上,加深、加宽,预计技改资金总投入为140万元,故以原贷款120万元的所有抵押物不变的前提下,2008年5月又在某银行增贷了80万元。并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370万元,在房管站办理了抵押200万元的抵押登记。 后在今年8月技改工程全部完工,该电站总投资为400.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00万元,自筹资金200.8万元。但该站的效益还是不佳,每月发电收入只能还银行的利息,还本金存在问题。为此,我这位朋友,想将电站卖掉,另投资一个效益高的项目,将银行200万元贷款还清。这位朋友委托我向律师咨询: 1、该电站可以转让吗? 2、若银行知道该电站转让,打起官司来,所出具的那份水利局“函”,有效吗? 3、因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清单是单独分离出来的一张表格,是银行信贷员自己打印出来的,没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签字,如果,发生官司时,银行信贷员自己将没有抵押进去的电站,加入抵押物清单中,在法律上有抵押效益吗? 4:我朋友成立的凯达能源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该公司与该笔200万贷款有无债权债务关系。 请律师给予解答为谢!

抵押担保 2008-10-12 13: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 该电站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转让. 2 所出具的那份水利局“函”,有效 3 建电站所申请的贷款是用以上三个房产进行抵押的,电站不在抵押范围之内. 4 这200万是以上三个房屋抵押贷款的,如果还不上该贷款,可以房屋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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