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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0年工伤,社保局当年10月左右赔付了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现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单位应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社保局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社保局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现在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无异议,但结算到一0年社保局赔付的8个月补助金差额时单位要按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分开计算差额合理吗?又怎么处理,请解答谢谢!

工伤赔偿 2014-10-23 0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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