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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厂。死者为20岁,未婚,父母均无60周岁。死者并非我厂工人。只是货主(以下简称乙某)雇佣的占用我厂其余空闲地方加工石狮的。9.15日中午14:20分。死者在我厂被石板砸中头部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我厂当时并未营业。死者属于意外死亡。我厂只收取乙某石材加工费,水电费。并未签署承包工程的各种协议。意思是死者并不属于我厂在职工人。但是致死者死亡的石材属于我厂所有。请问我厂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另外乙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理赔金额是多少。死者家属在我厂滋事已严重影响我厂正常营业,我厂是否可以向死者家属索要赔偿

其他 2014-10-31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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