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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二级企业,已经换了3任法人,我是第四任法人代表,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股东共3人,董事长占40%,监事占30%,本人占30%。有两个问题,第一,以前的债务纠纷和存在的违法问题(如果有)能和我脱离责任关系吗?如果能,需要怎么处理?第二,以我现在的职务,我该控制和掌握哪些权利才能对企业和自己负责(最好详细些)?

其他 2014-11-01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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