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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重新组合的家庭,原有住房一套,从2007年初搬进居住至今已有10多年了。2006年6月15日,我的妻子因癌晚期治疗无效不幸病亡。病故前一周,即6月8日,她在瞒着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以低价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其子李×(即我的继子),而后,继子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转卖给了对我们家很熟悉的第三者杨×。杨×得手后即报停了我正常生活的一切设施,停水,停电、停煤气,又叫人来赶我,让我立即搬出房屋。继子的这种做法是非常明显的,就想让第三者出面将我赶出家门,联合起来坑害我,霸占房产。我坚持没有搬出,杨×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索要高达4500/月的巨额租金。接着又数次冻结我的银行存款等等,给我的生活、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现在杨×已起诉我,我也已经接到法院传票。我查阅了继子与杨×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我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是合同中的甲乙买卖双方,如果房屋有未清事项,第三者杨×应找卖给他房子的李×,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杨×作为诉讼标的的房产,将我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我的问题是: 杨×将我作为被告是不是主体不适格?

其他 2010-05-24 1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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