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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工作了一个月,试用期是两个月,可是现在我还在试用期内,我要辞职,校长说要扣我一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合同内有下面一段话:“乙方于试用期后合同届满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意放弃一个月工资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未履行30日书面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但甲方同意的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提前两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且已招到合适人选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自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是要等到学校招到老师才能走吗?

其他 2014-09-24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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