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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在农村,在我房子后面有户邻居,几年前,占用公用道路扩展后园围墙,。临时搭建柴棚,妨碍了道路通行。擅自增高围墙遮挡我房子后窗,影响我房子采光和通风。农历去年年底又将扩占的后园改建为卫浴间占为己有,更加严重妨碍了道路通行,影响了周围邻居的居住环境。经我劝阻无效,于今年年初向城管部门举报投诉,城管接案后说这种违建属于国土局管,我当即向国土部门举报投诉。经国土部门近两个月时间的调查核实,属于违建,但不属于国土部门管辖,说路上违建是属城管管辖,那么又回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又说管不了,推荐到城建部门举报投诉。城建部门接报后经一月佘调查核实是属违章建筑,向城建部门询问处理结果,第一次回答是;已下达自行拆除书面通知,后无效果。第二次回答是;已去强行拆除过但无法拆除。第三次回答是;违建拆除不在城建部门职权范围内。后来城建部门无结果,又向市信访局上访,信访派员督促城建部门重新处理,城建部门经过数月调查研究最后下出一个不合理的结论是;暂缓拆除期限二年。此结论理由有三:一.此违建不在三改一拆核心区域范围内。二.大型机械无法操作,难以拆除。三.村二委会同意暂缓拆除。请问这样的结论和理由合理吗?现在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3-07 11: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那么,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主要内容如下: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   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那么,房屋采光权被侵害怎么赔偿,  房屋采光权被侵害怎么赔偿,权利人的采光权被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以下范围进行赔偿:  1、光照时间长短的损失。建筑物被遮挡后,光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遮挡后,光照时间长于《规范》规定的标准,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为应对光照时间长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  (1)电费。因加温或降温而使用空调等电器额外支付的电费。  (2)添加相关设施费。如为晾晒衣物而购买的烘干设备;为了遮阳而购置的遮阳棚等等。  3、因采光权受到侵害产生的间接损失。包括:  (1)身体健康权。  (2)精神损害赔偿费。  (3)空气污染费。因建筑物过高影响空气流通产生的污染也应该主张赔偿。  (4)视觉污染费。因阻挡视线引起的心理不适进而影响身体健康而产生的费用。  4、出卖房屋时因采光问题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业主在转卖房屋过程中,由于采光不良影响房屋交易价格,业主可就房屋差价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那么,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  房屋采光权与哪些法律规定,关于采光权,我国法律做了以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 你好,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你好,直接起诉,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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