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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5月份x银行工作人员【内勤会计】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存款任务,动员其表兄弟将钱【17万元】存到本单位,。x银行向其表兄弟出具了存款单。该x银行工作人员在2001年8月下旬利用给本单位出纳打替班的机会,偷到了一张空白存款单,填上了与其表兄弟的存款单一样的金额【17万】,并盖上了本单位的公章,未经表兄弟同意的情况下,该x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伪造的存款单将钱取出来之后,以给孩子看病为由向单位请假后跑了。跑了十多天后,其表兄弟要取自己的17万存款,可x银行账面显示该笔存款已于十多天前取出。到此时x银行才明白情况不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13年的侦查,于2014年9月22日抓获。此x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何罪?此工作人员跑了之后,本单位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立案。2001年9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2014年9月22日抓获,该案是否过追诉期?此案最好能办到什么程度?

刑事辩护 2014-12-04 0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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